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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中

来源:石油和化工设备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09

GB -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简称《规范》【2018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资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同的石油化工项目各有其自身的特点,《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不可能针对这些个性问题面面俱到,在满足《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灵活应用《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值得探讨。

有关属于的定义及释义

①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占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

②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口杯法测定)。

③装置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关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01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①可燃气体

《规范》第3.0.1条对可燃气体采用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比)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一致的,见下表。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标准

GB

爆炸下限<10%

爆炸下限≥10%

GB

爆炸下限<10%

爆炸下限≥10%

GB

爆炸下限<10%

爆炸下限≥10%

②液化烃及可燃液体

《规范》3.0.2条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做了规定。

液化烃为液态且可燃,其表现形式与可燃液体类似,因此《规范》第3.0.1条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统一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

衡量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其火灾危险性越大。

关于液化烃

液化烃的蒸气压较其他可燃液体大,方便测量,因此《规范》以蒸气压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并将其单独命名为“液化烃”,以示与其他可燃液体的区别。同时,《规范》将其火灾危险性单列一项(甲A类),位于可燃液体之首

关于可燃液体

除液化烃以外的其他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闪点确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

世界各国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尽相同,但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基本是一致的,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有影响的。因为乙、丙类可燃液体的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其火灾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此,国内相关标准及国外标准均有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③可燃固体

《规范》第3.0.3条规定: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可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常用可燃固体的种类,《规范》3.0.3条的条文说明中针对其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了举例,举例涉及的可燃固体种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